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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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进而保障管线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有序,特制定本意见。一、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明确施工界限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申请查询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

2、当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管线位置难以判断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并及时将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根据收集到的管线资料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管线情况比对摸排,督促设计单位完善项目设计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专项1/3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会审,报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认可后,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实施。四、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主要责

3、任。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对管线的专项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严格按方案内容落实。施工单位未按专项安全保护方案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五、施工单位在挖土作业前,应对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教育和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六、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地下管线专项安全保护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开挖施工可能影响到原地下管线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的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4、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导致发生管线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七、施工或监理单位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权属单2/3位(管理单位)提供的项目地下管线与项目实际不符,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在调整地下管线专项安全保护方案并征得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后,并做好双方签证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八、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在开挖施工可能影响到原地下管线时,

5、应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九、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巡查,发现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的,应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十、市、区建设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的执法检查,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责任单位责令停工整改、报送违法违规或记不良行为记录;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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