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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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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第四条根
2、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第3页共3页(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
3、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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