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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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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法学院王丽萍二O一四年十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第三节民事能力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义务第六节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一个企业,从登记成立到宣布解散,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
2、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
3、,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三节 民事能力一、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民法上有三种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3.民事责任能力1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所具有的“静的”能力,2和3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一切私法上之法律关系,均以此三种能力为基础。须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定。二、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古
4、代罗马法,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须有三种资格:自由权(status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civitatis)、家族权(statusfamiliae)。(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自然人——出生,法人——依法登记2.消灭:自然人——死亡,法人——注销登记(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法律对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地赋予,不因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国籍、信仰、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而有不同。2.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
5、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体现:(1)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不享有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的权利。(2)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三、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广义既包括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实施非法行为的能力;狭义仅指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注意,中国民法通则依解释应系采狭义概念。四、民事责任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6、都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反之,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在其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时,其本人将不受法律追究,而由其监护人(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则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相互联系,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2.效力不同3.性质不同(三)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关于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通说认为,应概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断,亦即须就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法律上并未如行为能力制度,以年龄等设定其划一之标准。思考题:1.民事能力包括哪几种
7、?2.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二、权利的分类(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公权和私权(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1.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可再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2.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3.兼有以上两种性
8、质的权利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有继承权、社员权等。(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3.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2)抗辩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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