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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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文件深标院〔2014〕2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院属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2014年5月12日—1—附件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各种不合理界限,创新工资分配和激励机制,打造具有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2、:(一)工资分配与员工身份脱钩,实行以岗位和业绩为核心、兼顾年功贡献的岗位绩效工资制,积极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二)取消原在编员工与非在编员工的双轨工资制,实行员工单轨工资制。(三)打破工资终身制,推行与岗位责任、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相适应的协议工资制。(四)工资分配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密切相关,级随岗走、薪随岗变。(五)建立以部门为依托,以岗位为核心,按劳取酬、灵活高效的效益工资分配机制,其中公益性事业部门效益工资分配与工作效率挂钩、经营性事业部门效益11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六)员工工资收入在体现“职位

3、分类”和“效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充分体现年功贡献积累,实行年功工资制。(七)准确把握各类员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既要合理拉开差距,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分配激励机制,又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第三条员工工资结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年功工资+津贴部分(岗位津贴+其他补贴)。(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固定工资,主要考虑员工的岗位责任、工作难易、劳动强度以及工作环境诸因素,体现员工受聘岗位的级别差异,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是浮动工资,主要反映员工实际劳动数量、劳动质量、劳动效用、工作态度等,是对其劳动成果的综合评价。(三)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员

4、工在深圳市市场监管系统历史贡献的集中体现,按员工在深圳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年数逐年确定。(四)津贴部分。津贴部分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和补贴,其中岗位津贴是为行政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研究员以上职务的员工和非领导岗位部长级以上职务的员工发放的岗位11津贴。其他补贴是指发放的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书报费等补贴。第四条岗位工资分配方法(见附表1)。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本院员工岗位划分为行政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领导岗位等三个职系、十一个职等、三十三个职级,按需设岗,以岗定酬。(一)行政领导岗位:指院领导(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以

5、及院长助理、各部门担任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业务部长等职务,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如首席研究员、高级主任研究员、主任研究员、副主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科研管理能力和资格要求的工作岗位。(三)非领导岗位。指承担一般行政文员、技能操作和维护、信息加工处理、前台服务、后勤保障等职责或承担含非领导管理工作,如总监、副总监、主任级、副主任级、部长级等的工作岗位。第五条效益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全院和各部门当期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科学核定效益工资发放总额,明确年度效益工资发放办法。各部门应自

6、行制定效益工资分配实施细则,11强化对效益工资的二次分配。各部门在制定效益工资分配实施细则时,除考虑个人效率效益因素外,还应充分参考员工岗位责任、任务轻重、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现实因素。第六条效益工资分为以下三类:(一)月效益工资:根据各部门当月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逐月提取、发放的效益工资。(二)年度效益工资:根据各部门全年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年终时按规定提取并一次性发放的效益工资。(三)院长基金:在当年全院税后利润中提取3%作为院长基金,用于奖励在年度工作中为本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七条部门月效益工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部门月效益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基数

7、×Σ员工效益工资理论系数)×部门效益工资系数+Σ(岗位工资+年功工资)*0.33其中,效益工资基数是在衡量当期全院总体经济效益和员工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员工效益工资理论系数(见附表2)由院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情况综合确定,是院计算员工效益工资的依据,各部门在进行二次分配时可供参考;部门效益工资系数是院计算部门效益工资的依据,由院在考核各部门当期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后综合确定。第八条效益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11(一)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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