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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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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债的转移要点:债权转让,通知生效;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一节债的转移概述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种类*:包括债权让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和债的概括承受(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二、债的转移的特征三、债的转移的原因第二节债权让与(债权转让)一、债权让与的概念、方式概念:(广义、狭义)方式:(全部、部分)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条件*--须意思表示真实--须存在有效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合同法)第七
2、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四)债权让与(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转让)的内部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取代法律地位--从权利随之转移(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等)--交付债权证明文件--让与人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转让)的外部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知生
3、效**--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权--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三节债务承担(债务转让)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方式概念:方式**: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成立条件条件**--1、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3、具有可转移性--4、达成转移
4、协议--5、特定手续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习题与思考:合同转让多选.doc(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从债务一并转移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债的概括承受(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5、三人。--企业合并(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二十四章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即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清偿;抵销;免除;混同;提存;(合同解除)等。(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
6、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节清偿一、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二、清偿的基本规则--清偿的主体--清偿标的--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三、清偿抵充--概念*--条件--方法*第三节抵销一、概念和种类**民法上的抵销和破产法上的抵销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协议抵
7、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已届清偿期--依法可抵销的债务(二)抵销的方法和效力----通知三、协议抵销习题与思考:抵消单选.doc第四节提存一、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项制度。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债务人仍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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