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水法自来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

ID:5896238

大小:74.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7-12-27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_第1页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_第2页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_第3页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_第4页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水法自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自来水法    第1条    为策进自来水事业之合理发展,加强其营运之有效管理,以供应充裕而合于卫生之用水,改善国民生活环境,促进工商业发达,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2条    自来水事业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水利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2、  供水区域涉及二个以上行政区域之自来水事业,以其上一级之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    第3条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自来水事业发展、经营、管理、监督法令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全国性自来水事业发展计划之订定及监督实施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及县(市)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四有关供水区域涉及二个以上直辖市、县(市)之自来水事业规划及管理事项。    五有关供水区域之划定事项。    六有关跨供水区域供水之辅导事项,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执行标准与相关措施之订定

3、。    七其他有关全国性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4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直辖市内自来水事业法规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直辖市内自来水事业计划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公营自来水事业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有关直辖市内公营、民营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五有关供水区域之核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直辖市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5条    县(市)(局)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县(市)(局)内自来水事业单行

4、规章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县(市)(局)自来水事业计划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三有关县(市)(局)公营自来水事业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有关乡镇公营自来水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五有关县(市)(局)内民营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县(市)(局)内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6条    中央及直辖市主管机关为建设管理及监督自来水事业,得专设机构。    第7条    自来水事业为公用事业,以公营为原则,并得准许民营。    第8条    公营之自来水事业为法人,其组织由

5、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并应以企业方式经营,以事业发展事业。    第9条    民营之自来水事业应依法组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10条    自来水事业所供应之自来水水质,应以清澈、无色、无臭、无味、酸碱度适当,不含有超过容许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矿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为准;其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环境保护及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自来水事业对其水源之保护,除依水利法之规定向水利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外,得视事实需要,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依本法或相关法律

6、规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贻害水质与水量之行为:    一滥伐林木或滥垦土地。    二变更河道足以影响水之自净能力。    三土石采取或探矿、采矿致污染水源。    四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之工矿废水或家庭污水,或其总量超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订之标准。    五污染性工厂。    六设置垃圾掩埋场或焚化炉、倾倒、施放或弃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粪尿、废油、废化学品、动物尸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质物品。    七在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区养猪;其他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家禽、家畜。    

7、八以营利为目的之饲养家畜、家禽。    九高尔夫球场之兴建或扩建。    一○核能或其他能源之开发、放射性废弃物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    一一其他足以贻害水质、水量,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之行为。    前项各款之行为,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设所必要,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前条水质水量保护区域内,原有建筑物及土地使用,经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认为有贻害水质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于一定期间内拆除、改善或改变使用。其所受之损失,由自来水事业补偿

8、之。    前项补偿金额,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13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自来水之水源分布、工程建设及社会经济情形,划定区域,实施区域供水。    前项经划定之区域,中央主管机关得因事实需要修正或变更之。    第14条    在划定之供水区域内,中央主管机关得辅导二个以上自来水事业协议合并经营;如不能获得协议时,并得以命令行之。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本法所称自来水,系指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供应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