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889973
大小:74.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3-01
《自来水法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自来水法 第1条 为策进自来水事业之合理发展,加强其营运之有效管理,以供应充裕而合于卫生之用水,改善国民生活环境,促进工商业发达,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2条 自来水事业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水利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供水区域涉及二个以上行政区域之自来水事业,以其上一级之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 第3条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自来水事业发展、经营、管理、监督法令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全国性自来水事业发展计划之订定及监督实
2、施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及县(市)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四有关供水区域涉及二个以上直辖市、县(市)之自来水事业规划及管理事项。 五有关供水区域之划定事项。 六有关跨供水区域供水之辅导事项,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执行标准与相关措施之订定。 七其他有关全国性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4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直辖市内自来水事业法规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直辖市内自来水事业计划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公营自来水事业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有关直辖市内公营、民营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五有关供水
3、区域之核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直辖市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5条 县(市)(局)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县(市)(局)内自来水事业单行规章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县(市)(局)自来水事业计划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三有关县(市)(局)公营自来水事业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有关乡镇公营自来水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五有关县(市)(局)内民营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县(市)(局)内之自来水事业事项。 第6条 中央及直辖市主管机关为建设管理及监督自来水事业,得专设机构。 第7条 自来水事业
4、为公用事业,以公营为原则,并得准许民营。 第8条 公营之自来水事业为法人,其组织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并应以企业方式经营,以事业发展事业。 第9条 民营之自来水事业应依法组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10条 自来水事业所供应之自来水水质,应以清澈、无色、无臭、无味、酸碱度适当,不含有超过容许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矿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为准;其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环境保护及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自来水事业对其水源之保护,除依水利法之规定向水利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外,得视事实需要,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依本法
5、或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贻害水质与水量之行为: 一滥伐林木或滥垦土地。 二变更河道足以影响水之自净能力。 三土石采取或探矿、采矿致污染水源。 四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之工矿废水或家庭污水,或其总量超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订之标准。 五污染性工厂。 六设置垃圾掩埋场或焚化炉、倾倒、施放或弃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粪尿、废油、废化学品、动物尸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质物品。 七在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区养猪;其他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家禽、家畜。 八以营利为目的之饲养家畜、家禽。 九高尔夫球场之兴建或扩建。
6、一○核能或其他能源之开发、放射性废弃物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 一一其他足以贻害水质、水量,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之行为。 前项各款之行为,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设所必要,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前条水质水量保护区域内,原有建筑物及土地使用,经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认为有贻害水质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于一定期间内拆除、改善或改变使用。其所受之损失,由自来水事业补偿之。 前项补偿金额,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13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自来水之水源分布、工程建设及社会经济情形,划定区域,
7、实施区域供水。 前项经划定之区域,中央主管机关得因事实需要修正或变更之。 第14条 在划定之供水区域内,中央主管机关得辅导二个以上自来水事业协议合并经营;如不能获得协议时,并得以命令行之。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本法所称自来水,系指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供应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 第17条 本法所称自来水事业,系指本法规定以经营自来水为目的之事业。 第18条 本法所称自来水事业负责人,在公营自来水事业,依其事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