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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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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如何保护商标之探索本文作者:俄音巴特文秘114原创投稿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前半部分浅谈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各国商标保护的措施,在后半部分着重阐述商标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向探索。关键词:商标保护,双轨制商标通过商标注册,使商标所有人得到对此商标的认可,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获得经济效益,而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代表着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商标
2、意味着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商标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如何更好的保护商标。目前,全国驰名商标有1000多件,其中,广东84件,江苏63件,山东67件,而新疆只有“美克.美家”、“库尔勒香梨”、“天山”、“伊力”、“新特”6件中国驰名商标,这个数量和内地省市相比,相差很大。据了解,新疆累计注册商标26000多件,著名商标197件,驰名商标6件。地理标志达到2
3、4件,位居全国第四位。新疆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57.7万户,平均29户才拥有一个注册商标。一、商标保护的现状(一)中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后,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其中为代表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以后,我们的《商标法》基本上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的商标保护体制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十分注意根据中国的国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措施。中国的特点是地大物博,另外商标意识不强,中国城乡之间发展差距大,东部比西部经济发展快,,地区的商标发
4、展水平存在着不平衡性,也存在许多违法问题、假冒问题。 (二)中央政府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采取新举措 20xx年,专门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单位,这个工作组包括了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同时,各省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5、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几次专项行动,专门打击假冒,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二、各国商标保护的措施(一)国内中国内地有很多不同的情况,要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来制定法律。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商标意识等各有差距,因此,在国内只能按照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各自地区的法律,采取不同的商标保护措施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在维护商标权方面,我国建立了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有司法保护的同时,还有行政保护。商标侵权的案件绝大部分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6、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当地都可以受理。这是针对中国的情况设立的中国特色行政保护体制。(二)国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1.商标的相对保护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
7、相对保护。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2.商标的绝对保护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骆驼
8、牌”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三、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和制度层次上首先,需要填补一些空白。现行《商标法》 除了应体现前面提到的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之外,还要对原来没能考虑到的一些问题和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才逐渐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作出规定。这主要包括: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撤销程序,对恶意注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恢复程序,对有关司法判决的协助执行程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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