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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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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裁判要旨
2、PE实务原创 2017-09-27 林日升 PE实务「PE实务」专注于私募实务干货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peshiwu163.,并附作者简介。感普正资本、京陆教育赞助作者稿酬。作者:林日升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rishenglin采编:乃进微信:naijin02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引言: 通过将被投资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几乎可以称作股权投资的最后一招。由于公司解散清算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容易产生争议。本文筛选了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判例,总结了相关的裁判要旨,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雷远城与王将房地产发展、远东房地产发展财产权属纠纷二审
3、案 裁判主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并在确认基础上履行相应义务。如公司及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请求判令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未对债权人享有的权益进行确认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如果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部分债权人,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于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 二、市启迪信息技术与投资、市豫信企
4、业管理咨询、科美教育投资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权确认之诉与公司解散、清算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当事人在再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解散并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 三、仕丰科技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第三人永利集团解散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在中国境设立的公司之解散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
5、严重亏损。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解散公司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没有限制过错方股东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业务运行情况、盈利情况、经营能力、偿债责任能力、股东权益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均是判断“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据。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
6、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若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化解(公司法未确立解决公司僵局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可采用解散方式为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四、丰瑞投资咨询与汽车工业销售、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清算义务人承担上述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或者不适当执行清算事务,侵犯债权人利益。
7、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号 五、剑强与保成石材及市东成矿业投资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董事长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上载明的“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长期发生严重困难”的表述可以作为公司对其处于“经营管理长期发生严重困难”状态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案
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0号 六、瑞讯达通信技术与云电信息通信设计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股东之间存在冲突及公司部管理出现矛盾等问题并非法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条件,例如公司并非在两年对任何事项均不能作出决议,又如公司还在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等情况。 如果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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