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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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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出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纲一、交易方信用风险外贸公司的基本功——对交易伙伴做好前期的资信调查一般说来,对交易伙伴资信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伙伴的概况,首先要从总的经济活动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对它的一般特性和它所处的环境进行了解并分析其利弊。调查包括:1)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部门;2)前交易对手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这是不可忽视的一点。要分析该产品的市场是处于初级阶段,还是中期阶段,发展趋势如何;3)对方所在的地区是否有外贸方面的传统;4)对方企业的人员、营业额,人员组织结构比例等。根据这些资
2、料,可以初步看到该企业的推销和经营管理能力;5)对方企业的历史情况。(2)交易伙伴出售的货物情况。企业生产、销售是企业活动的核心和赖以生存的支柱,对它的产品进行了解分析,无疑有助于了解该企业的资信情况。分析其产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产品的用途。它的产品是再生产工具,还是配套件、附件或者是消耗品、化学药品、易损小零件等;2)产品系列。要了解产品系列的演变,及其完整性和在国际上所处的地位;3)是否有著名的商标、商销情况如何,售后服务做得如何;4)产品政策,产品更新的速度,发展研究工作的进行情况,技术转让的政策和能力等方
3、面的情况。(3)注册资本。这是在交易伙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表示该企业资产的强弱。(4)法定地址。这是交易伙伴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住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且能为对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5)信誉。信誉好坏直接反映交易伙伴的经营作风,财务状况及履行能力等。二、外贸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一)“风险条款”的防范外贸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合同中明显设置或隐含许多“风险条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风险条款”,有效地规避风险,就成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须慎之又慎的关键所在
4、。如一份外贸合同,其中的装运条款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应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内容,就属于典型的“风险条款”。一旦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自行装运,买方又以种种理由拒收货物,则卖方将面临货物滞留的风险。又如外贸合同中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为“适销品质”,这也是暗含杀机的“风险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像玉米等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本身又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会加快其增长速度。因此,在品质条款中如不作准确限定,仅采用“适销品质”这种模糊表述,将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另外,在支
5、付方式上,像“远期汇票兑交单”、“货到付款”等约定,也是常见的“风险条款”。在外贸合同中,这样的风险条款很多,关键是要准确把握、灵活运用,要仔细斟酌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承担的责任,对一些模糊表述要作出准确限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例外情形等。这样,才能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二)贸易术语条款的选择选择何种贸易术语看似一个单纯的商业风险问题,不是法律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出口骗货贸易所使用的都是F组术语,以最常用的FOB术语为例,在由买方负责租船订仓的情况下,常见的骗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买方与船方
6、串通骗取货物;另一种是买方与船方之间形成消极的默契,买方不予提货,船方将货物直接卸至堆场,货物堆放一定期限后,买方再在海关拍卖时以很低的价格购入货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关制度不太健全的国家。因此,在出口货物时,应尽量选择C组术语进行交易,自行选择承运人,以避免遭受损失。(三)支付条款的风险控制支付条款是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何种支付方式是真正安全的?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是信用证,但大量案例表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诈骗所使用的手段几乎都是我们通常认为相对安全的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因为如果没有貌似安全、可靠的支付形式,诈骗者
7、难以得到出口商的信任。以信用证为例,前几年有一种常见的诈骗方式,是在信用证中加入“苛检条款”,即信用证承兑所需提交的单据包括一份由买方出具的或由非国际通用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证书——在进入交易后,这份质量证书将是出口商永远难以得到的。还有一种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方式是,约定很短的信用证有效期,买方与船方或货代串通,迟迟不装货,直至信用证过期后又不办理延期,以骗取卖方保证金。此外,信用证还需要面对开证行的信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条款时,应当特别注意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约定,另外,要审查开证行的信用记录。当然,
8、信用证以外的支付方式无疑有比信用证更大的风险。(四)质量条款的要求对于出口商而言,质量条款其实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保证期限。在这三者中,选择权威的、在中国有办事机构的质量检验机构是其中的关键。同时,我国新《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的权利,因此,出口商如果能够争取到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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