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8812106
大小:108.50 KB
页数:61页
时间:2020-10-01
《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EconomicLawPppt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EconomicLaw第六十二讲主讲教师:何志鹏总课时:64学时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TaxationLaw概念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产生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2、。调整对象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狭义的角度(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卜特:“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广义上理解(瑞士学者阿·阿·尼奇勒)我们赞同广义说法律规范(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订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国内法规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立法,确定
3、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国家(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跨国所得: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各国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以流转
4、中的具体商品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以具体存在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以收益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包括:跨国经常性所得跨国超额所得跨国资本所得跨国其他所得税收管辖权概念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两个类别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或居住地)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只有少数国家,如西欧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凡是征税国的居民,该国均有权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绝大多
5、数国家都不是按国籍、而是按户籍对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与标准均由各国国内法分别规定国际上尚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住所和居所住所:永久性、易于确定;但长期离开住所的情况,不能反映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居所: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但单纯看有无居所,而不考虑居住期限,也难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国际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居住期限:半年(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一年(中国、日本、菲律宾、巴西和新西兰)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相结合(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362
6、节第7款:在某一征税年度内,自然人在其住所内住满30天,则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法管辖权)美国和墨西哥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自然人的国籍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典、墨西哥)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新加坡、印度、新西兰)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日本)有些国家兼用两个标准:荷兰、丹麦、西班牙、加拿大和英国都同时实行前两个标准;法国兼用一、三两个标准;意大利则同时实行三个标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凡是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收入都可由该国行使征税权实行这一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
7、所得财产所得营业所得非居民营业所得(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按常设机构原则征税,必须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将所得划归常设机构须遵行的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同常设机构本身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常设机构本身的营业利润及其对其他企业投资、贷款的股息、利息)引力原则:如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没有采用"引力原则"常设机构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可以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自然资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