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8780275
大小:85.62 KB
页数:5页
时间:2020-09-29
《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学者们一般都承认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是否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赔偿或者履行利益得赔偿。(一)关于合同Υ约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的两种观点从上述各国立法例来看,在承认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两立主义内部,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承认可得利益的赔偿,信赖利益说则不承认可得利益的赔偿。从学者们的主张看,也是分为支持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和反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两派。否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Χ只包括实际损失,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而产生得费用(信赖利益),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肯定说认为,损害赔偿范Χ包括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
2、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二)否定说的理由1、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2、救济手段具多样性,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愿意放弃占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才能得到的利益;3、解除合同本身就是对Υ约方的一种制裁,非Υ约方只有在合同继续存在对Υ约方有利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解除合同,在Υ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的后果只能对Υ约方不利;4、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是对逻辑的虚无主义,一方面承认合同解除溯及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影响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3、,其间ì盾带来的张力无法被法律所承受。从而主张赔偿范Χ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三)否定说的理论缺陷1、对第一条理由,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问题,确定Υ约解除有无溯及力,首先必须与Υ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Υ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必须满足被解除的合同之性质与种类的要求。基于这样的原则,我国关于合同效力的通说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也就是说,上述第一条理由中的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的说法过于笼统,
4、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效力就不是完全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第二、关于合同溯及力与可得利益赔偿关系的问题,即使在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场合,尽管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但因而带来的损害赔偿并δ消灭,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是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有权得到救济。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合同的不复存在,因为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合同的目的。相反,合同解除,是在合同目的不能通过原始性权利义务实现时,通过给予权利人救济性权利,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得利益的赔偿与合同的溯及力并不ì盾。总之,合同Υ约解除消灭合
5、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否定对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2、对第二条理由,救济手段的多样性是实务中否定派的主要理由,由于非Υ约方在有解除权时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因此否定派认为非Υ约方既然选择了解除合同的救济手段,就意ζ着他不愿意履行合同,这种推断在理论上能够成立,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如在开头提出的案例中,承揽合同有效成立后尚δ履行时,定作方提出解除合同,明示拒绝履行,构成根本Υ约,但由于存在定金条款,非Υ约方为了获得定金赔偿,选择了解除合同和要求双倍支付定金,这个时候非Υ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非意ζ着他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认为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期
6、望通过定金条款获得救济,因此才选择解除合同,而并非是不愿意履行合同;再如在一房两卖场合,当其中一买主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另一方此时只能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而此时由于房价上涨的可得利益损失自然应当赔偿。总之,非Υ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非意ζ着放弃了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3、对第三条理由,的确,合同解除在某些情况下意ζ着对Υ约方的制裁,但是并非所有的场合都是如此,如在案例中,要求解除合同正是Υ约方拒绝履行的表现形式,此时合同的解除并非是对Υ约方的制裁。4、对第四条理由,对法律逻辑的困惑是很多学者支持否定说的理由,如台湾学者就表示了这样的困惑:“可知当事人既愿回复到δ签约之
7、状态,在性质上应否准其又主张应使债权人在经济上置于契约如同已履行之状态,于法理上颇有问题。”实际上,且不论法律逻辑上并无问题(将在下文详述),这种单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剪裁现实生活的理由首先就值得商榷。综上,否定合同Υ约解除的损害赔偿范Χ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在理论上很难自圆其说。(四)合同Υ约解除损害赔偿范Χ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1、从法理逻辑看,合同解除在?有溯及力的场合,Υ约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留,只解除Υ约后的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并δ回复到δ签约状态,逻辑悖论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场合,合同关系溯及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