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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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学生系别法系专业班级法学2013秋学号1351001462953指导教师摘要合同解除后,往往存在损害赔偿赔偿问题,但对于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存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合同的复杂性,使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也变的较为复杂。本文通过对可得利益的具体分析,以及对在各种合同解除条件下,如何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的思索,提出了自己的解决途径。关键词: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四川广播电视大学1引言在合同法律实务中,合同解除后会产生诸多的

2、法律救济途径,损害赔偿无异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特别是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时,这种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就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该条确定了合同解除后仍然可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3、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损害赔偿应包括现实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那么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呢?即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该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2可得利益及可得利益部分损失2.1可得利益的概念及特点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但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大多数学者认为它

4、表现为一种利润,它在《合同法》中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9四川广播电视大学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该利益;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5、。2.2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可得利益损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的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2]。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2.1可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比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

6、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尽管不是现实的利益损失,但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特别是在受害人与他人订立了转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受

7、害人将赔偿对其他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应该通过可得利益的赔偿而得到弥补。  3对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的分析3.1完全赔偿原则9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3.2合同解

8、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合同一经解除,受害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何种范围的损害赔偿,各国立法例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有二种基本主张:   以德国旧法为代表的选择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只可以在解除合同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之间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选择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解除是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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