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划局《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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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已结束]作者:   时间:2007-1-17渝规发〔2006〕17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

2、;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3、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

4、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第六条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七条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第九条本计算规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解释。第十条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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