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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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强化我省营造林综合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参照《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3年修订)》,结合我省营造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及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第三条省实行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通报制度,根据年度营造林实绩省级抽查结果,按综合得分排序,对营造林实绩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营造林实绩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章原则要求第四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㈠人工造林、人

2、工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造林质量(成效)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具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幼林抚育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林权证发放率以及幼林生长情况等。㈡封山育林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地选择和封育成效。具1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和林权证发放率等。第五条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本辖区的营造林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验收。营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和市级、省级抽查的办法。被检查验收单位的营林部门与统计部门要搞好衔接和协调,做到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相一致

3、,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工程规划、作业设计资料、施工设计图(表)、卡片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结果负全责,严格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把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上报营造林面积和支付营造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第六条检查验收程序㈠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检查验收报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㈡地级市抽查。在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㈢省级抽查。根据地级市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省林业行政

4、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第七条检查验收时间要求2㈠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10月底完成外业工作,11月中旬前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㈡地级市抽查:营造林当年12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次年1月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㈢省级抽查:营造林次年3-4月份组织造林核查工作。第八条检查验收方法㈠县级自查实行全面自查,地级市和省级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抽查。㈡市、省级抽查方法和比例。地级市对本辖区的每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省级抽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1~2个县。抽查面积和乡镇数不低于县上报面积和乡镇数的10%,并能兼顾各种营造林方式,确保各种方式的营造林在抽查中都抽到,尽可能使抽查到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与

5、统计上报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相接近。抽中的乡镇全面检查。㈢小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技术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第三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划分地类划分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㈠林业用地:3⒈有林地:郁闭度0.20以上或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年或飞机播种5年后)每亩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的林分。⒉疏林地:郁闭度0.10~0.19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分疏林地。⒊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年或飞播后不满5

6、年的造林地)。⒋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⒌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⒍无林地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⑵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⑶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⑷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㈡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4第十条造林类别划分营造林类别分为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

7、林改造。㈠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滩、退耕地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植苗、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森林的营造林方式。㈡人工更新:指在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重新恢复森林的营造林方式,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㈢低效林改造: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生长慢、效能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分质量、生态效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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