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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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勞安一字第0九一00二0六五0號令發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第 三 條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

2、,撥入該專戶。第 四 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五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

3、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廢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

4、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第 七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五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第 八 條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第 九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殘廢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殘廢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

5、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第 十 條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第十一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第十二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二、函請醫院、診所

6、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第十三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五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

7、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第十五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第十六條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第十七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第十八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

8、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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