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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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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
2、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建立
3、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四)加强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设备台账,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提供正确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数据。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使固定资产处于日常良好状态,提高完好率。(五)健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出租等动态要经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
4、物相符。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第四条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做为固定资产:(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二)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轨料、旧钢梁;(三)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备用轮对,备用轨料,救援列车备料中的钢轨和轨枕,电力、给水、锅炉供暖设备的应急备用配件,通信信号及电力备用电缆,包括在原机价值内的随机配件;(四)客车发电机、客车电扇、客车成组蓄电池;(五)土地,指单独计价进账的土地。第五条下列财产不
5、论价值大小,均不做为固定资产:(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刺线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第六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物品,由于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不同,致使价格各异的,无论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规定,统一确定所属范围。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作用和用途分类:(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
6、产)。(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局、分局机关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生产与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卫生、生活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如文教、卫生、福利、科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四)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作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项:1.新增、调入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2.备用固定资产:包括部备、局备的机车、车辆备用轮对及互换配件;备用轨料;备用钢梁;救援列车上配备事
7、故应急的钢轨、轨枕;牵引供电、水电设备事故应急备用配件、备用电缆、接触网导线等。3.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轨料及旧钢梁。4.移交施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5.已申请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六)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指多余或不适合本单位使用,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八)土地:指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第八条按固定资产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五大类。具体项目见本办法的附录一“铁路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凡分类目录以外新增的固定资产,各铁路局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8、并报铁道部备案。第九条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划分为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十一条铁道部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以下权限:(一)根据生产布局和提高效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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