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施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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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卫生法实施令(昭和二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百二十九号政令)最终修改:平成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百八十九号政令根据《食品卫生法》(昭和二十二年第二百三十三号法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内阁制定该项法令。(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的认可)第一条在《食品卫生法》(下面简称为“法”)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食品种类如下。一牛奶、山羊奶、脱脂乳以及加工乳二奶油、冰淇淋、无糖炼乳、无糖脱脂炼乳、脱脂奶粉、发酵乳、乳酸菌饮料以及乳类饮料三清凉饮料类四食用肉制品(火腿、香肠、腊肉以及其他属于该类别

2、的产品,与第十三条所指一样)五精制鱼肉制品(鱼肉火腿、鱼肉香肠、鲸鱼腊肉以及其他属于该类别的产品)六容器包装加压加热杀菌食品(指装入密封容器包装,密封后加压加热杀菌处理过的各种食品(不包括前面各项中提到的食品以及鲸鱼肉制品(鲸鱼肉腊肉除外)))2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七款中规定的手续费金额,根据下面各项的区别分别选定符合该项的额度。一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容的手续费为二十三万九千七百日元二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变更内容的手续费为九万六千九百日元(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认可的有效期限)第二条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期限为三年。(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认

3、可的更新手续费的额度)第三条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手续费额度为十七万零二百日元。(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检查)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添加物为焦油色素,由登记检查机关实施检查。2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准备接受相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提出申请书。3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的时候,须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4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和登记检查机关,对于按照前项规定采集到的试验样品,要在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地方进行检查,

4、如果检查结果符合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则视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应加盖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合格标志。(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检查)第五条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命令,都道府县知事对于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下达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的事情发生的通知之后,应在不超过两个月的范围之内,具体是在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由该单位或个人所制造的或加工的食品、添加物以及器皿等的检查项目、试验样品的采集方法以及检查方法等,要按照记录有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事项的检查命令书进行相关检查。2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检查

5、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向都道府县知事或登记检查机关提交申请书。3都道府县知事或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的时候,应在检查命令书上规定的地方,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和检查。(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检查)第六条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对定的地方向厚生劳动大臣或登记检查机关提出申请书。2厚生劳动大臣或登记检查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书的时候,应按照检查命令书上指定的地方,进行试验样品的采集和检查。(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检查)第七条前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检查。(食品卫生检查设施)第八条按

6、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在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地区所设置的食品卫生检查设施,要为检查或试验设置必要的职员,要设立物理化学检查室、微生物检查室、动物饲育室以及事务室等,同时,应按照厚生劳动省令中的相关规定,配备为了检查和试验所必要的机械以及器具。2在前项的食品卫生检查设施方面,应在厚生劳动省令中指定的地方,进行检查或试验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第九条食品卫生监视员应至少符合下面各项原则中的一项。一在厚生劳动大臣处登记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培养机构修完规定课程的人员。二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以及兽医三在《学校教育法》(昭和二十二年第

7、二十六号法律)中规定的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旧大学令》(大正七年敕令第三百八十八号)中规定的大学以及《旧专门学校令》(明治三十六年第六十一号敕令)中规定的专科学校,修习医学、齿学、药学、兽医学、畜产学、水产学或农艺化学课程并毕业的人员四营养师出身,从事两年以上食品卫生行政事务相关工作、有经验的人员2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前项第一条中的培养机构。(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手续费的额度)第十条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一条的政令中规定的手续费用的额度为二十万两千六百日元。(登记检查机关登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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