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中学科学展览会参展安全规则.doc

中华民国中学科学展览会参展安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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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参展安全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11-16【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中华民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参展安全规则    1     壹宗旨:    为协助各级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对于学生从事研究之主题及方式加以合理规范,特订定本规则。    2     贰组织:    于全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设“科学展览作品审查委员会”遴聘具有生命科学、化学、物理或应用科学等相关科系副教授以上资格之专家学者为委员,并互推一位委员为召集人,专司参展作品之审查工作,至于有关参展安全规则谘询服务,得函请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转请审查委员或专家学者予以说明。    3   

2、  参准则:    从事科学研究应以善待生物及不影响生态为原则,于制作展品时,尤应将维护作者自身及观众之安全健康及保护生物之生存环境为主要考虑因素,并不得有虐待动物、植物生存之倾向。    4     肆审查:    一参展作品于收件时须依本安全规则各项规定予以检查,收件后若经安    全审查发现不合规定者得作“请即改正”、“不准参展”之处分。    二作品中如有下列情况则不准参展:    (一)有害微生物及危险性生物。    (二)剧毒性、爆炸性、放射性物品。    (三)四毫瓦以上高功率雷射。    (四)参展作品说明及实物规格不符“实施要点”规定者。    5     伍禁止展出事项: 

3、   下列各项展品不得在公开展览时以实物展出,但得由作者观护下参加评审。此种作品于公开展出时必须以绘画、图表、照片或幻灯片等方式展出。    一所有的动物、植物以及动物的胚胎、家禽幼雏、蝌蚪等活的生命物质。    二人类的牙齿、头发、指甲、细胞组织、血液以及脑脊髓液等,但人体其他所有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展出。    三所有一切微生物的试验步骤与结果。    四食物、浓酸、浓碱、易燃性或任何容易引起公共危险性的物品。    6     陆限制研究事项:    一在实验过程中不可在未设置防护措施之环境下从事研究。    二从事生物专题研究时,需说明生物来源,并需取得在校生物老师许可,以不虐待生物为

4、原则。    细目如次:    (一)以脊椎动物为研究对象时,需培养学生正确道德观念,以合法之取材方式,了解研究动物之目的在促进动物生存,而能于研究过程中给予动物适当之照顾,以免造成任何伤害。如能鼓励学生多以单细胞生物或无脊椎动物为研究题材最好。    (二)以人类为研究对象时,须在不影响人类生理、心理及不具危险性之前提下从事研究。    (三)以遗传基因重组为研究对象时,须符合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颁行“基因重组试验手册”之规定。    7     柒许可操作事项:    参展作品若使用机械装置,在下列各项规定下得以操作:    一作者必须在现场亲自操作。    二停止操作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    三须设置防护措施,以防止观众靠近。    四除上述规定外,须设置明显标示。    8     捌附则:    本安全规则报请教育部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执行条例    第1条     中央政府总预算之执行,除预算法、国库法已有规定者外,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2条     各收入机关依法编送岁入分配预算,经核定后切实征收。所有预算外之收入及预算内之超收,应一律解库,并列入决算,均不得迳行坐抵或挪移垫用。    第3条     总预算所列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应行缴之盈余及事业收入,经立法程序审定后如有差异时,由行政院依法照立法院最后审定数额,调整预算并

6、执行之。    第4条     总预算所列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应行缴库之盈余及事业收入,应依预算所列数额,由各主管机关切实督促依期报解;实收数额超过法定预算数列数时,亦应依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5条     依法得出售之国有财产,其市价高于预算者,应依市价出售。    第6条     各机关应依法编送岁出分配预算,经核定后应切实执行。对于总预算所列属于经常性之支出,除统筹项目于支用时逐案核拨外,应每期按月分配;属于资本性之支出,应配合进度衡酌缓急,核实分配。但上半年度分配数额以不超过全年预算数二分之一为原则。    各机关岁出预算中,凡以特定收入为财源收支并列者,其岁出预算之执行,应视岁

7、入实收情形,严加控制;如岁入发生短收情事,应相对核减岁出。    第7条     各机关岁出预算中,关于营缮工程经费之执行,依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之规定,与厂商订立合约办理时,应于工程合约中,依工程性质分别载明材料与工资价款,材料价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台湾地区趸售物价分类指数之营造业投人物价指数”涨幅超过百分之五时,经验估后,得就其超过部分调整之;工资价款部分,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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