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的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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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概述一、再保险概念二、再保险作用三、再保险种类(一)比例分保1、成数分保2、溢额分保(二)非比例再保险1、超额赔款分保(1)险位超赔分保(2)事故超赔分保2、事故超赔分保例如: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0000元为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年净保费收入1000000元已发生赔款800000元赔付率为80%赔款分担分出公司负责70%700000元接受公司

2、负责10%100000元。例2:仍为上例的合同,当年已发生赔款为1350000元,赔付率为135%则情况如下:年净保费收入1000000元已发生赔款1350000元赔款分担分出公司负责70%700000元接受公司负责50%500000元(低于600000元)还有150000元(15%)赔款将仍由分公司负责。(三)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合同比较1、分保责任计算的基础不同2、保费计算的方法不同3、再保险人是否支付手续费的规定不同4、原保险人是否扣存保费准备金的规定不同5、赔款支付的方式不同第二节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概述一

3、、再保险的认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故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再保险人是否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第一步,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对于再保险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第二步,判断再保险保单的保

4、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第三步,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二、再保险会计与原保险会计的区别(一)延时性(二)是否按险种核算(三)赔款不足准备金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一)分保费。(二)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采用三种方式1.固定佣金(FixedCommission)。分保佣金经合同规定后固定不变,即分保佣金不受赔付率高低的影响。2.浮动佣金(Sliding–scaleCommission)。按照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佣金率,使得分保佣金在一定限度内,与合同的赔付率具有直接的关系。3.

5、盈余佣金(contingentcommission/profitcommission)。盈余佣金是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润的一定比率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也称为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三)分保赔款(四)应收分保准备金(五)分保业务准备金(六)扣存的分保保证金(七)分保保证金利息三、分保账单(一)分保账单的概念(二)分保账单的种类(三)分保账单的编制方法第三节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一)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

6、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二)将再保险业务与原保险业务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分出公司应分别根据原

7、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原保险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成本后的净额列报。(三)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第一、再保险分出人可能同时又是再保险接受人。其与同一再保险合同人同时有分出和分入业务时,分出与分入业务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不得相互抵销,不得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第二、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但如果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者双方在

8、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则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二、分出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三、账务处理(一)分出保费1、确认和计量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1)合同分保业务(2)临时分保业务(3)预约分保业务2、账务处理(1)比例再保险A.预估分出保费借:分出保费贷:应付分保账款B.调整分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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