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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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证档案得科学管理,统一公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得《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与《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得规定》以及公证机关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档案就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得真实记录,就是国家档案得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得查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公证档案就是公证机关得重要任务。第三条公证档案必须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第二章管理体制与人员配备第四条公证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条件逐步设立档案机构.第五条公证处得档案工作受同级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

2、机构指导,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得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与国家得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热爱公证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与一定专业知识得人员担任。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得任务就是:(一)收集、整理、保管与统计本处得档案,做好档案得接收、移交与登记,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二)指导、督促与检查公证人员对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三)进行档案鉴定;(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得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3、;(五)收集与公证业务有关资料;(六)完成领导交办得有关档案工作得其她任务。第三章档案得接收与整理第八条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得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得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九条对接收得公证档案,按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得类别与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检索卡片、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薄。第十条在编号、登记后得档案封面一左上角应盖上“归档”章,以区别未编号、登记归档得案卷,并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放进专门得档案柜保管。第四章档案得借调与查阅第十

4、一条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公证档案借阅制度与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得批准与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在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得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本公证处得公证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可以借阅公证档案。第十三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得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公证档案得,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得,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得,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

5、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得档案不得转借其她单位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她单位与个人一般不得借调与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得,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律师因诉讼代理得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得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得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得公证档案得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得证明材料与公证所记录得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第十七条凡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得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得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与查阅。特

6、殊情况必须查阅得,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得公证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得内容。第十九条对查阅或借出得公证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处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与当事人得秘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她人泄露档案得内容。第五章档案得保管期限第二十一条公证档案得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与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7、.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得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得下一年起算。第二十二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1。收养证明;2.解除收养证明;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权证明;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得声明书证明;8。赠与证明;9.房屋买卖证明;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11.遗嘱证明;12.学历证明;13.

8、提存证明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15.商标注册证明;16.公司章程证明;17.涉及到不动产得证据保全证明。第二十三条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2.职称证明;3。国籍证明;4。营业证书证明;5.抵押、担保证明;6.招标投标证明;7.联营协议证明;8。中外合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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