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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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立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总论一、“立法制度”的涵义(一)“立法制度”的概念1.“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2.立法制度的特征:(与立法原理、立法技术比较学习)强制性主体特定性(主体法定性)制度性、规范性(二)立法制度在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立法制度是一国法制之前提性与基础性之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一国法制之文明与成熟程度之明显、直接标志。在立法学学科的宏观体系之中,立法制度与立法原理、立法技术之间形成相互促进或制约之作用。(三)立法制度的形式与内容1.当代各国立法制度的主要形式:成文立法制度VS不成文立法制度——前者是指以法

2、的形式确定立法活动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后者是指立法活动事实上所须遵循的,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各种准则。思考题:辨析:“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是与一国整体法制与法治发达程度成正比”?2.立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权的运行(程序)、立法的监督、立法与其他关联方面所形成的制度。二、立法体制(一)当前国内对于“立法体制”的四种界说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权的划分,所谓立法体制就是立法权体系。认为立法体制就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认为立法体制是由立法权限划分和有权立法的国家机构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认为立法

3、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二)立法体制的类型1.单一立法体制与复合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是否由一个机关甚至是一个人行使的标准而划分2.一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立法主体是否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等级关系的标准而划分3.独立型的立法体制和制衡型立法体制——根据一个立法主体在行使立法权时是否受到另一立法主体的制约与牵制的标准而划分(请思考:“制衡”与“监督”两者的区别?)4.集权型立法体制与分权型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是否高度集中的标准而划分5.专制立法体制与民主立法体制——根据立法体制

4、是否以民主为原则的标准而划分三、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概述(一)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色思考:1.我国的立法权是否是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从法理与事实两个层面分析)2.应如何界定各立法权享有者彼此之间的关系?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多样的权力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行使的立法权《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5、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宪法》第67条规定: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6、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7、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的立法权限和事项《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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