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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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

2、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

3、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b、《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

4、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5、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

6、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

7、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

8、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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