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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刑法上的行为新论王者香徐拜,。、刑法上的行为即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是指作为国家刑法规范对象的关系罪与非罪和违法必究合法必,。,,保间题的社会的人的行为而非刑法的立法行为或司法行为近代刑法主张无行为即无犯罪更无刑罚即以。,,。行为为本位因此刑法学就其本位来说也就是行为刑法学海外在刑法上的行为这个间题上早就有了不同。。,观点的争论我国大陆刑法学佃则至今仍很少讨论有的书刊只是在论述犯罪构成时才具体研究危害行为这。,与改革开放蓬勃发展的形势是很不适应的因此运用现代科学方法论对刑法上的行为进行犯罪构成
2、理论的前,.奏研究是刑法理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即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课题,。现代行为科学是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行为为对象应当包括以行为为对象的刑法,,。“学并使之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理所当然的我国台湾刑法学家蔡墩铭曾经认为法律学⋯⋯似亦应属”,。,,“,于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他从实证学派的角度出发得出其本质非理论之学而为。”。,,①方法之学的结论即把方法和理论对立起来则殊未尽然近年来我国有杰出贡献的科学家钱学森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运用现代系统论的方法论根据行为科学是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这个角度研究
3、整个,“”。②客观世界的特点提出了行为科学包括全部法学的科学创见从而全面系统地解决了包括刑法学在内的,,,全部现代法学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的归属间题即既属于现代社会科学也属于现代行为科学并成立了全。。国性行为法学学术团体这就为研究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提供了现代科学方法论本文试图根据法学从属于行为,,科学的见解运用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作指导的现代系统论即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为方法,,。论拟以系统行为论的观点对这个间题进行新的初步的探索,:什么是刑法上的行为以行为为本位的传统刑法学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因果行为论“”,“③认为
4、刑法上之行为无非基于意思发动而影响及于外界之人类的行动或由于意思而惹起之客观的身,”。,,、④体活动及基于客观的身体活动所发生之因果过程因此非基于意思的身体活动如反射动作被强制的,,。,,身体移动或单纯的内必活动都不是行为至于意思的内容性质如何则非行为论的范畴而是属于责任论。,。,、的范畴关于组成行为的要素又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包括意思和动作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心素。、,。,体素和介素有认为包括意思动作与结果即外界交动折衰说则认为有的行为包括结果有的行为不包括,。;结果持批评态度者认为因果行为论能概括故意和过失行为这是其优点但不
5、能说明并无身体动作的不作为,。行为这是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我们认为因果行为论一般地说明了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和外在身体举动之间以及行为和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性联系有助于批判客观归罪和思想犯罪但由于源于以上三要素的犯罪理论回避引起行为的动作且,,。决定行为结构性质的心理活动性质因而只注重行为结构的形式没有说明行为结构的内容不仅不能说明不,.,,,作为行为而且也没有说明作为行为我们认为行为一经实施结果随之发生只是结果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已不过结果不是组成行为结构的要素而是结构的必然功能即客观效应或效果所谓行为包不包括结果,。的提法
6、是模糊不清的(二)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目的活动即自觉了解事物的因果过程选择形成因果关系的手段和条件并通过,,,身体动作支配这一因果过程以趋向于其预定目的而不是脱离目的的盲目因果过程刑法上的行为也不例。,。⑤外认为无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批评者认为目的行为论虽然有助于说明不作,,。,,为行为但只能说明故意行为不能说明过失行为因为过失行为的目的并非刑事违法目的而其所引起的;,违法结果又在行为人的预期目的范围之内所以说过失行为也是目的行为是与过失行为的心理活动特征不符。的“”“”。,主张者辩称过失行为具
7、有潜在的或可能的目的性即行为人在进行目的活动时本可以进免这一,,,。,“结果由于目的活动的过失以致引起这一结果发生故具有潜在的或可能的目的性可是这种所谓潜”、“”,,。“”,在可能违背了行为的现实性其辩解是自相矛盾的主张者又谓过失行为具有法所要求的目的性,,“”。即目的活动不仅指的一定的目标而且必定选择实现目的的必要手段这就可能产生附随结果即使目的,“”,。“”。“不犯罪如附随结果具有危害性法律便要求其注意避免这就是法所要求的目的性如果附随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便具有这种法所要求的目的性有的学者还认为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可以组成共同的
8、统一,“”。。,⑥行为即一体化还有学者更认为目的行为是构成过失犯的基础批评者认为虽然凡属行为都有其所意,,,,欲的目标即行为本体的目的性并不因故意或过失而有岐异可是刑法只对故意追究犯罪目的对过失只着,,,。,重其结果的违法性而不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