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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3
《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理由和证据吗.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问: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理由和证据吗?答:是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并有证据证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1)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
2、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1)从上述解除的8种情况可以看出,试用期解除并非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路径。在试用期内,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企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在上述第1)种情况至第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第7)种、第8)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
3、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第4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例:2009年5月,李小姐应聘到A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
4、,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鉴于A公司证据不足,仲裁阶段A公司败诉。之后,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和解。解:本例的主要法律要点是:用人单位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简而言之,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
5、录用条件”。操作提示:1)解雇理由要合法。试用期内,企业不可用以下两种禁止解除情形作为解雇理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条款解雇试用期员工;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试用期员工,即经济裁员的情形来解雇试用期员工。2)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
6、单位录用条件的设计要明确、合理、可操作。确定录用条件的方法有很多,一般有招聘广告、岗位说明、岗位说明或描述、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专门约定等。用人单位在制定《职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时,要厘清员工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能力要求,并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签收。4)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而合理的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可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无凭。5)举证要充分,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要根据录用标准和其表现进行评估,并有书面证据。6)解雇程序要正确。解除通
7、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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