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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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晋财建一〔2011〕2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促进我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的奖励。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

2、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第二章奖励资金安排原则及标准第四条奖励资金安排原则为:(一)企业项目须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和申请资金属同一年度,其淘汰设备须列入我省下达各市当年度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中,且必须具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三)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第五条奖励资金安排标准为:某地市某行业淘汰项目奖励资金=该行业奖励

3、资金参考额度×该地市调节系数。其中:“行业奖励资金参考额度”根据各行业平均水平综合测算,“地市调节系数”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当年度奖励资金总预算、地市当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行业奖励资金参考额度为:电力行业225万元/万千瓦,炼铁行业12万元/万吨,炼钢行业15万元/万吨,水泥行业15万元/万吨,焦化行业18万元/万吨,电石行业60万元/万吨,铁合金行业90万元/万吨,电解铝行业450万元/万吨,造纸行业270万元/万吨,柠檬酸行业375万元/万吨,酒精行业150万元/万吨,味精行业200万元/万吨,化纤行业600万元/万吨

4、,皮革行业15万元/万标张,印染行业500万元/千万米,铜冶炼行业450万元/万吨,铅冶炼行业100万元/万吨,锌冶炼行业100万元/万吨,平板玻璃行业2万元/重量箱。第三章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第六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为:(一)每年1月底前,各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本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二)各市经信委、财政局按照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央及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于每年2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省经信

5、委、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1、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文件。2、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后附项目批复、环境保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职工安置方案、录像、图片等证明材料。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文件(JJS格式电子文档)。各市组织企业下载最新版本进行填报(网址:www.jjrjw.net),并对本市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奖励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第七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

6、奖励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各地市奖励系数后统筹向各市安排奖励资金,各市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奖励资金一并使用。第八条各市要监督淘汰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奖励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方可用于解决债务、企业转产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各市要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第十条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在组织现场验收的基础上,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同时将

7、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安排使用情况、录像、图片等资料整理成册,以备检查。第十一条次年1月10日前,各市经信委、财政局须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1、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未按规定淘汰的项目及未安排奖励资金的项目情况。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见附件3)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第十二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三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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