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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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

2、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淘汰落后产能,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落后产能主要设备实行拆除、毁损性处置等措施,使其失去产品生产的能力。8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的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差别电价收入以及

3、其它可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六条本细则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造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黄磷、磨料、平板玻璃、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和其他应列入的行业。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七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成立,有关项目具备合规手续,并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

4、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8(三)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四)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五)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六)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第八条根据当年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额度、经核实的企业有关落后产能大小、装置水平等综合因素,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相应调整奖励资金补助标准和额度。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

5、使用第九条  资金安排原则:(一)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的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五)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当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但没有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8第十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并配套使用,统筹安排

6、。(二)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必须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要求。申报省级淘汰落后奖励资金,必须是列入当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和项目,或经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企业和项目。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由申报企业编制申请报告,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程序上报。申报资料包括:(一)淘汰资金申请报告(文字简要叙述企业现状、已经淘汰或准备淘汰

7、的落后设备和产能情况、淘汰工作进度安排、资金申请额度等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或项目基本情况、已经淘汰或准备淘汰的落后产能情况(设备型号、数量等)。8(五)落后产能项目的原有立项报批文件,包括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土地手续等。(六)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需要附淘汰前、淘汰后的影像对照资料。(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原则,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和项目,一律经所在市(州、地)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和财政局初审同意

8、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第五章职责分工及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提出资金初步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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