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超容积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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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监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超容积率用地的具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超容积率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法定程序批准提高原容积率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遵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

2、改。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土地差价。土地使用者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  第七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补办规划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缴交全部费用后15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  第八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处理或未补交地价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超容积率地价款的,其用地行为按违法用地论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4、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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