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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保证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保函,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行出具保证函,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第三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须执行本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行对外出具人民币保函主体为总行单证中心及其授权机构。第五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支行及总行有关部室职责分工如下:一、受理行:为所有被授
2、权办理该项业务的支行,其职责是受理客户保函业务申请、建立客户信息档并维护、落实反担保措施、会计核算、对保函进行五级分类、信贷系统信息录入等。二、提交行:为管辖行及直属行,其职责是受理本行客户保函业务申请及对所辖支行保函业务进行审查;三、、、落保函审批机构:总行单证中心及其授权机构负责根据本办法、保函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行提交的业务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文件、材料及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保函审批机构于4个工作小时内签署批复意见,批准同意的,出具保函正本。9四、风险管理部(含信贷评审中心):负
3、责保函业务授权管理及信贷管理系统保函业务数据的维护。五、审计部:负责保函业务监督。六、资产保全部:在文件、资料及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于7个工作小时内,对保函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七、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人民币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保函项下保证金账户核算办法。第二章人民币保函的种类及受理原则第一条本行受理的人民币保函,根据担保事项不同可分为:一、投标保函;二、履约保函;(一)工程承包项下履约保函;(二)贸易项下履约保函。三、预收款退款保函;四、付款保函;五、留置金保函;六、借款保函;七、其他
4、保函。第二条本行受理的人民币保函,根据出具的保函文本形式可分为:一、标准格式:即申请人申请出具的保函符合本行固定文本格式,本行可直接出具而无须逐笔提交法律部门认定;二、非标准格式:即申请人申请出具的保函非本行标准格式,需要逐笔通过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及资产保全部书面认定。9第一条本行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遵循人民银行、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三、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严格区分双方责任;四、严格遵循反担保保障及条款审
5、核原则。第二条以下担保事项,本行不予受理。一、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行为、个人经济行为的担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行为的担保;三、对未批准注册的经济组织行为的担保;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的担保;五、为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提供的担保;六、申请人作为债务方,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不接受该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设定的反担保;七、反担保措施未落实,或文本对本行构成风险的保函;八、以本行及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总行另有规定的
6、除外)。第三条本行办理保函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第三章人民币保函反担保的形式和种类第四条人民币保函可采取的反担保方式有:全额人民币保证金、部分(免)保证金等。原则上采用全额保证金反担保方式,优质基本客户及拟开发的优质客户可采用其他反担保方式。9一、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申请人向受理行交存保函金额100%的人民币资金,作为保函反担保。二、部分(免)保证金。指申请人不能提供全额保证金,但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反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在允许的业务种类、金额及期限范围内,为
7、申请人出具保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方保证形式的保函。是指申请人和受理行以外的第三方应受理行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在受理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而为申请人垫付资金后,受理行可以向反担保人索偿。2、财产抵(质)押形式的保函。是指申请人不能足额交存保证金时,以事先定明的特定财产偿付银行垫款的保函形式。本行可根据申请人的履约记录,保函的文本内容,项目的风险状况等,要求申请人以存单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3、信用担保。是指对一些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可以免反担保方式出具保函。4、代理行反担保。具有本行
8、授信额度的境内外代理行提供的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在授信额度之内,我行可接受的反担保形式为已核实密押的电开报文,反担保类型包括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第一条本行受理的中长期保证业务(三年以上),原则上应采用全额保证金或低风险反担保。第二条人民币保函保证金应一笔保函对应一笔保证金。第三条受理行同意受理保函业务,保证金帐户资金的增减额,撤销,变更及失效,均需受理行提请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操作。9第四章人民币保函的出具(修改)、失效和索偿、偿付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