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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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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WHNYLM/ZD-042-20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由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工作的监护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的岗前体检,同时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员工的离岗体检。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2、。第四条 安健环部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岗中体检。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后续跟踪、鉴定、治疗等工作。第三章 控制要求8第六条 安健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八条
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安健环部每年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统计,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计划表。待体检结果出来后要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如体检结果需要进一步复查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第九条 经营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健环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经安健环部开具相关证明后由本人持证明到能源公司职防所进行离岗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4、合同。第十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安健环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十一条8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经营管理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根据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一)职业史、既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二)一般检查科目: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等检查;(三)特殊检查项目:依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尿铅,尿汞、尿锰、纯音电测听、X线胸片
5、等;(四)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检查项目等;其他检查项目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等。第十三条 检查周期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要求,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接触煤尘作业工人体检周期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二年一次;2、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煤工尘肺患者定期检查。(二)接触高温、噪声、振动及毒物等因素作业的工人体检周期为1年。第十四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8第十五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健环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第十六条 安健环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体检结果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袋内保存。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九条 安健环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
7、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安健环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 工会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一系列职业健康监护环节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与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不符之处可反映给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进行商讨整改,如遇到双方异议处可提交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8附件WHNYLM/ZD-042-JL01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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