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收筹划期末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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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1、税法原则。答: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有:1、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各类构成要素均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2、税收公平主义原则:量能负担、程序公平、“禁止不平等对待”:国民待遇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和谐税收。4、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税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

2、于行政立法,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要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答: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11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4到8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4到8项视同销售不同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3、各种销售方式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方式。答:增值税: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4、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销货方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减价)。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4、以旧换新,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5、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

5、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6、以货易货: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7、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1所得税:1.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6、,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2、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3、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4、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6、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某商场买一台冰箱送一台吸尘器,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

7、,成本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冰箱收入=5000×5000/(5000+1000)=4167(元);吸尘器收入=1000×5000/(5000+1000)=833(元)4、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原则。答: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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