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请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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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类别:通知公告点击次数:235时间:2017年03月30日部门:人事处为规范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一、办理请假原则1、职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须书面申请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已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2、本人在外地因紧急情况等原因,事先难以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应尽快到院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教师凡有教学任务,而又需要请假的,须同时经教务处审批。4、部门负责

2、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请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请假、缺勤情况的统计。二、请假批准权限及办理程序1、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事先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2、职工请假在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3、职工请假在1周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4、各部门副职需要请假的,1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5、各部门正职需要请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6、对在已批准的请假期内,个人需要续假的,需再按上述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7、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8、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停发全部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9、职工请假需履行纸制请假手续,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一份,未履行纸制请假手续的,请假无效。10、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帮助协调。11、探亲假、年休假按相关规定办理。三、各类假工资支付办法1、病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

4、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执行标准为:工龄5年以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80%,工龄6年至10年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90%,工龄10年以上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100%。(病假5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5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支付病假工资,改发疾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者,按(固定工资+年功工资)×80%支付;工龄10年以上者,按(固定工资+本年功工资)×90%支

5、付。2、事假工资。事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事假3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3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3、丧假工资。职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3天丧假。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1-2天路程假。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计发与出勤直接有关的补贴(如值班费、夜班费、班中餐等)。4、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工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1-2天,工资待遇正常发放;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假期期间工资按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6、。(护理假5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5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5、女工哺乳假工资。经单位批准,请产假延长至一年期哺乳假的女工,其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6、婚假工资。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婚假,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计发与出勤直接有关的补贴(如值班、夜班费、班中餐等)。7、脱产学习期间工资。职工经组织批准学习半年以内的,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原岗位待遇执行(但不执行夜班津贴、技能津贴);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经组织选学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其学习期间工资按

7、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8、工伤工资。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原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医疗期满尚未鉴定的暂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因个人原因不鉴定的停止执行一切工资待遇。鉴定后按鉴定结果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9、职工探亲假工资。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已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凡实行寒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不

8、在另行享受探亲假,如果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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