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法学毕业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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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题目:民商案例分校:朝阳凌源电大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2011年12月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卷宗正卷2003年度凌民权初字第081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刘玉峰张凯李国平韩云霞收案日期2003年6月9日结案日期200

2、3年7月10日原审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判决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2003年7月18日保管日期2007年7月18日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1立案审批表12民事起诉状2-33传票4-54送达回证6-75民事答辩状8-96证据交换笔录10-117证据目录128询问笔录13-169准备庭审理笔录1710公告1811出庭通知书19-2012法庭审理笔录21-2613合议庭评议笔录27-2814民事判决书29-3015宣判笔录31-3216案例评析33-34171819202122232425262728立案审批表案

3、由原告尚明方诉被告路可瑶离婚纠纷收到诉状日期2003年6月8日当事人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诉状内容摘要原告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原告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原

4、告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审查意见同意立案领导批示准予立案立案时间2003年6月9号案件编号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2003年6月15日民事起诉状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

5、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诉讼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事与理由: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

6、,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路阳由我抚养。证明及证据来源: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此致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尚明芳2003年6月8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被传唤人尚明芳工作单位或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传唤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03年6月25日上午9:30应到处所凌源市人

7、民法院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2003年6月20日(院印)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被传唤人路可遥工作单位或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传唤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03年6月26日上午9:30应到处所凌源市人民法院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2003年6月20日(院印)

8、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案号送庆文书名称传票受送达人尚明芳送达地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受送达人签名尚明芳送达人李跑路填发人刘敏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原告尚明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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