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事后逃逸”罪名化-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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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2014年4月(下)论“交通肇事罪事后逃逸"罪名化杨宁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但并有将肇事后逃逸行为罪名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也没有迭到统一分歧的效果,使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更好地得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有蓝要将变通肇事后选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犯罪化,制定独立罪名。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罪名自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刑观和客观的事实因素。凡超出罪质

2、的范围,的这种实质上的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则该情节构成其他犯罪。0依据上述理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三)导致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出现中的争论不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加重犯。首先,主观上,混乱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题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的逃逸行为显然是故意为之的,不存在过失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及机动车

3、辆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适用做出了解释规逃跑的问题。其次,客观上,交通肇事罪作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逃逸,定,但还是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出现人员伤亡或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的讨论。我认为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第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结果,而就“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交133条和《解释》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肇事后逃逸”而言,只要在交通肇事后实施通肇事过程中指使肇事司机逃逸以共犯论有许多缺陷和不足,所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在逃逸行为即可成立。再次,法益上,交通肇处的情况。但我国《刑法》第2

4、5条规定,刑法条文中罪名化刻不容缓,准确定性交通事罪是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交通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肇事逃逸行为,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规,从而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即与交通运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破和惩罚力度。输有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件:一是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是主观上一、我国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与之不同,交通肇事后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三是客观上必须有共缺陷的逃逸行为违反的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密切联系,缺一《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交通法规,侵害

5、的则是先前被撞伤的特定人不可。0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损害过失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是不能存在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了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综上可知,交通肇事共同犯罪情形的。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间根本不者逃逸的明显属于故意的行为,是不可能成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存在罪质的一致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共同犯罪;另一方面,成立共同犯罪的客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在

6、实质上,已经完全超出了交通肇事罪观方面还要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否则也不处七年以上有其徒刑。”2000年11月10日基本犯的罪质范围。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发生,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对待,而位主管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应当构成其它犯罪。0者乘车人对于交通肇事本身的结果并没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逃逸行为具有独立的心态和刑事可起到任何促进作用,更不可能与交通事故的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罚性发

7、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他们只是在事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逃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这是毫后逃逸行为上才与肇事者有共同的行为,但避法律追究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定:‘因无疑问的,而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能是一种故是,这种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犯罪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意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之规定的事后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共同犯罪。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明确赋予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显然,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解释》规定可法定义务。很显然,“交通肇事后逃

8、逸”行的共犯的规定导致导致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构成为是指行为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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