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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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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 1、已有技术抗辩。前面已经作了分析,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是以普通消费者从整体上比较两个产品是否容易混淆为基准的。但是,外观设计的创作素材资源毕竟是比较有限,随着社会发展和产品的日益丰富,更多产品的外观设计只能是对已有技术上的局部改进,完全独创的外观设计正在减少。所以很多设计者往往会不自觉地将属于公用领域的已有技术的产品的外观纳入专利权的范围,所以,应将比较的重点放在非已有技术的创新点上。作为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自由公知技术,其产品的使用、生产者就有权利自由使用已有技术,不构成对专利外观设计的侵犯。 2、产品功能抗辩。外
2、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鉓,但专利产品往往包含有功能性的部分。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看不见的部件、内部构造,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以及不起美感作用的非装鉓性内容,不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要素,如自行车的支架的“三角结构”及车轮的“圆形结构”。因此,在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首先在外观设计中应剔除功能性部分,再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性分析,如果分析结果表明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则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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