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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0
《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异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雇佣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界定(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分别称作为承揽人和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交付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
2、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因此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负有一定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一方的义务和权利也就是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同时,承揽合同中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价,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可采书面形式,亦可采口头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第二,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为乙修理汽车,这也是比较典型的一种承揽合同。在这个承揽合同中,甲只有把乙的车
3、修好并交给乙时,甲才有权向乙请求支付修理费,乙也只有在此时才有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如果甲花了数天时间并没有把乙的汽车修好,他就无权要求乙支付修理费,即使甲确实为修车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这是因为,乙委托甲的目的是修好汽车,甲只有将汽车修好才算完成这项工作,没有修好汽车就没有完成工作,自然就不能请求报酬了。因此,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第三,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
4、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例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第四,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完成工作,承揽人有权按照自已的生产条件,独立地布置生产计划,确定工作方法和步骤。定作人虽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第五,承揽人在工作中独立承担风险承揽人在独立完成工作过程中,对工作成果的完成应负全部责任。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若该风险是由不可抗力
5、引起的,承揽人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揽人不能以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为由,要求定作人给付报酬和赔偿损失。(二)雇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雇佣合同即由雇佣人和受雇人合意达成的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雇佣合同的历史比较悠久,古罗马法律就有规定。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得到发展,市场急剧扩大。工业革命后,各种机器化的工厂纷纷出现,急需大量劳动力。而广大农民被剥夺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之后变得一无所有,于是不得不依靠出卖自已劳动力生活糊口。于是雇佣合同作为确定工厂
6、主和工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被西方各国在民法典中确认和规定。最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在1708条中规定:租赁契约,可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契约;劳动力的雇佣契约。”在这里,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合二为一,未能分开。据说这是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但在法学理论上不能算完美。《德国民法典》经过缜密推理,将租赁契约和雇佣契约分别加以规定。由此,雇佣契约得以独立。雇佣契约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佣。我国在1949年建国之后,由于大规模国有化改造,私有制基本被消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职工和集体成员被视为企业和集体的
7、主人,自然人与企业不是雇佣关系,而成了所有者与所有物之间的关系。由于雇佣合同臭名昭著的历史和它与私有制相伴而生,而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长期遭排斥。改革开放后,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雇佣合同逐渐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概括起来,雇佣合同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雇佣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第二,雇佣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能在一个时间点上完成,必须持续一段时间,才能完成。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所提供的劳务就属于这种继续性义务,它必须经过若干时间之后,劳务才能完成。第三,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
8、人,且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第四,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雇用人与受雇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这为雇用人所必需,是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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