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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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二)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三)开展产学研合

2、作和对外交流;(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五)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19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四)重视技术创新工作,

3、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19(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四)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五)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六)企业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验原件);(九)区经济促进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

5、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公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根据申报资料及专项审计报告,区经济促进局对照《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量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并对加分部分提出得分建议,定量评价满分为70分,定量评价得分42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二)区经济促

6、进局19对定量评价合格申报企业的技术中心场所、技术开发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可否进入集中评审的核查意见。(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5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现场评审会。申报企业在会上进行答辩,专家对照《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性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对加分部分得分建议进行复核。定性评价满分为30分,定性评价得分18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四)区经济促进局对通过现场核查和集中评审的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

7、优拟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五)对拟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征求区科技、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并在区经济促进局和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异议。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企业认定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区经济促进局的名义发文认定。第八条对已获得区级及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关联公司的认定申请。控股关联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已认定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评

8、价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19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每2年组织1次。第十条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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