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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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

2、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1-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

3、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2-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

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评 价  第九条 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按要求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

5、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指定日期之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二份)。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价报告。-3-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第十二条市工信局对

6、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第五章管

7、理与政策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被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吉林海关等部门通过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相关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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