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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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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究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立法优化 遗失物悬赏广告,是遗失物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拾得特定遗失物并在限定或合理期限内归还遗失物的行为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它是人们为找回自己的遗失物经常的采用比较有效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的发布方式与承诺内容各种各样,效力认定也存在很多问题,经常造成“悬”而不“赏”的结果发生。所幸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了广告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明确赋予了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当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时,其享有约定的报酬请求权。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效力主体、双方权利
2、、相关条款竞合如何处理等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鉴于此,本文对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完善遗提出建议,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明确遗失物悬赏广告的特殊主体资格 遗失物悬赏广告约束的主体是广告人与行为人双方。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最多的是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不知悬赏广告的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些人能否作为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承诺人?其是否可以作为遗失物悬赏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既是—个需要从理论上澄清的问题,又是相关立法必须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 1.当行为人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或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悬赏广
3、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时,不具有遗失物悬赏广告主体的资格,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但是非执行公务或者无约定的义务时,他的行为是“私”行为,其具有遗失物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资格,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后,立法应确认其报酬请求权。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广告的指定行为,达到了悬赏人悬赏的预期效果,其请求报酬近似法律上纯获利益,不需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是合法有效的,具有遗失物悬赏广告的主体资格。 3.完成指定行为却不知道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也有遗失物悬赏广告的主体资格,享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凡是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应一律认定为对悬赏广告要约的有效
4、承诺,将完成指定行为作为承诺的判断标准。在行为人事先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在其完成特定行为即交付悬赏行为成果时,广告人应有告知义务,而行为人有接受或放弃悬赏报酬的权利。如广告人不告知悬赏广告内容,则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否认行为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遗失物悬赏广告中,行为人与广告人有相应的权利。依照悬赏广告之债,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经完成,行为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没有按广告的约定给付报酬,行为人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遗失物?有人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6条关于“当事人互
5、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行为人在广告人不支付报酬时可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因为在行为人完成约定行为之后,如果广告发布人拒不履行义务,行为人的权利极有可能难以实现。与其等纠纷发生之后寻求“末端救济”手段,不如赋予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以预防纠纷的发生。 笔者认为,应该完善遗失物悬赏广告契约说,否认遗失物悬赏广告行为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在悬赏广告双方存在先后的履行义务,行为人返还行为成果的义务在先,而要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后。
6、在遗失物悬赏广告中,行为人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因为广告人不履行给付酬金的义务而拒绝交付遗失物。其次,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最后,遗失物是失主的财产,遗失人即广告人并不因为遗失其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拾得人也不因拾得该物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行为人拒绝交付拾得物并不是在行使抗辩权,而是在实施侵权行为。遗失物悬赏广告是不应适用履行抗辩权规则的。因此在遗失物悬赏广告效力的相关立法中应否认行为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肯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大多数国家民法明确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妥善保管遗失物,积极查找失主,在返还遗失物时可要求对方支付报酬
7、,而不管是否有悬赏广告的存在。此种权利即法定报酬请求权。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在德国、日本等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我国历史上也有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肯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首先,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诉求并不矛盾,法律并不禁止拾得人自愿无偿返还遗失物,在法律中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影响其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其次,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符合经济学原理,这种做法有利于促使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再次,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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