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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悬赏广告研究遗失物悬赏广告研究(上)李以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吿酬金纠纷案评析高飞发布时间:2006-7-12【字体:人中小】一、引言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向公众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待遇的行为。在这种对世声明行为中,广告人以自己为给付行为的义务人,以完成广告屮所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为享有给付的权利人,从而使自己和完成该行为的人z间成立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悬赏广告自古有Z,今日尤为普遍,例如寻找遗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种发明或者创造。对于此种口常生活中Z常见行为,我国法律却无明确
2、规定,致使具成为司法实践屮的难解之题。1994年,在天津发生了李垠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由于本案反映了我国法院为妥当处理新型案件而进行法律解释,并竭力使裁判结果合理合法化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在法学方法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法学界引起了较为广泛的注意。[i]笔者拟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木案予以评析,不当之处,请学界同仁指正。二、案件事实被告朱晋华和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口下午,朱晋华在天津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李绍华是该公司干部)而值80多万元的汽
3、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儿排后的原告李琨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彫的同学王家平(本案第三人)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对拾得人要“重谢”或“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在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琨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
4、地点交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具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被告朱晋华辨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LI的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5000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现不同意支付15000元报酬。李绍华辩称:因第三人身为公安干警,应按包内提单、私人联系册等物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遗失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第三人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职责,故不同意给付李以酬金之要求。王家平述
5、称:自己与李垠看电影,李垠拾到内装价值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十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报酬。三、两审法院裁判要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明在电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的提货单及具他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立,李瑕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是,李瑕及王家平并没有按照上述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
6、”,违背了社会公德。王家平身为公安干警,属在法律上冇特左身份的人,遇冇遗失物应当知道及时归还失主,在拾包后所表现的职务上的不作为,更是错误的。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事”屮许诺的酬金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为了维护社会公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李IRZ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琨的诉讼请求。李琨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屮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乂认为被上诉人朱晋华
7、、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依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口报》上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之内冇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要约。上诉人李垠,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
8、李珮与朱晋华、李绍华Z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口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左,朱晋华、李绍华负冇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事”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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