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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人员登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20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H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我省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失业人员状况,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
2、的本省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失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下列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小毕(肄)业生;(-)大(屮)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屮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口起1年内仍未就业的;(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四)企业破丿'八、关闭后的失业人员;(五)未纳
3、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六)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及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吋发给《失业证》。《失业证》和《失业人员登记表》的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
4、制。第六条失业登记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按规定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三)向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四)推荐初、高中毕(肄)业生参加1年以上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以及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五)引导符合亨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有关申领手续;(六)定期审核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七)负责失业人员的统计丁•作;(八)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失业登记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八条已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可亨受以下就业服务
5、:(-)免费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二)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三)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亨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亨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第九条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Z—的,应及吋向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并由发证机构按规定收回《失业证》:(-)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二)自谋职业且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有固定收入,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四)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或丧
6、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入学、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六)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人员。第十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人员,按规定继续实行流动人员就业证、卡制度。第十一•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领取《失业证》或其他失业证明的失业人员,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ZF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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