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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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创造长周期的安全生产局面,为创一流社会主义火力发电厂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罚对象包括事故单位、单位领导、事故责任者及公司有关部室和公司领导,奖励范围为风险抵押金交纳者。  风险抵押金奖罚按公司《风险抵押金方案》执行。  第三条 严格执行《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统计办法》、省局《安全奖罚规定》,对发生的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如实向公司报告。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奖金并处以罚款外,视

2、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各种安全罚款必须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部管理,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奖金分配应按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挡次,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多经总公司参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 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  第七条 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以百日为周期进行累进。  第八条 第一个100天运行分场、检修公司、燃料分场、化学会场、生产部、安监部、车管科、防火组人员奖励100元,其他人员奖励50元。  第九

3、条 每多连续实现一个安全生产100天,生产人员累进多奖励100元,其他人员累计多奖励50元。   第十条与生产紧密相联的公司和单位(如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物贸公司)按公司的奖励额度,自筹资金进行奖励;和生产无关的厂管剥离单位,如学校、医院、宝星公司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的封顶标准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进行操作。 第二节 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此奖励:  (一)积极主动地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  (二)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防止人身作伤亡事故。  (三)抢险救灾,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避免群伤、群亡事故,奖励5000-20000元。  第十五条 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六条 避免人身重伤事故,奖励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避免主设备损坏(发电机、变压器烧损,汽轮机弯轴、烧瓦、动静部分磨损,锅炉打炮。),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 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电缆、输煤皮带、油系统着火、油区着火及爆炸,氢、乙炔、制氧站爆炸等),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申请,安监部调查核

5、实,报省电力公司批准后发奖。 第三节  一般奖励  第二十条 及时发现主设备和重要辅机的潜在隐患及暴露的隐患,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奖励5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并能积极及时组织排除而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正常工作中在本岗位范围内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较重要隐患奖励2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非本岗位的较大设备缺陷,及时报告、避免缺陷的扩大奖励50-300元。  第二十四条 发生非本岗位意外事故,能正确判断迅速处理,避免事故扩大的主要工作人员,每人给予奖励50-100元。  第二十五条 出现设备故障,能积极抢修,做到保质量

6、提前完成,奖励5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承担险情较大的工作,由于安全措施得力,组织监督工作好,做到了安全、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奖励500-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及时发现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的缺陷并及时排除,奖励20-50元。  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中有创举,解决了危及安全的重大疑难隐患等等,均可临时向安监部申请奖励,安监部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基层单位填申请报表,单位领导批准,安监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按规定予以奖励。第三章  处罚  第三十条 特大事故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扣罚半年奖金。  

7、(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三)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免职或降职处分。  (五)对公司党、政、工领导及负责生产、施工的领导视情节申报电力公司给予处分。  (六)安监部长、生产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六个月奖金。  (七)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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