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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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138号为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开辟对外学术交流的新渠道,学院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学术交流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各单位要把学术交流工作作为推动本单位、本学科发展的大事来抓,做到学术交流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措施、管理有目标。第二条学院鼓励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含副高职)的教师和科研骨干更应充分

2、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第三条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从事各种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活动,鼓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在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的学术会议。第四条鼓励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有影响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学术组织。团体或个人参加学术组织,报科技处备案。凡以学院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学会组织的,必须经科技处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加入,否则,不得以学院名义参加。第五条鼓励各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在我院举办各种相关的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学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支持。第二章学术讲座第六条学术讲座统一归科技处负责管理,科技处根据我院行政工作要点,制

3、定本年度学术讲座计划,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具体的安排意见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第七条学术讲座的具体要求:1、学术讲座内容的要求: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2、对主讲人的要求:外请专家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院内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3、院内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1周张贴海报,广泛宣传。4、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将《学术讲座登记表》送交科技处备案,同时审批讲座酬金。5、凡经科技处批准,由外请专家、学者进行的全院范围学术讲

4、座,酬金由学院支付,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两院院士:5000元/次;国内外著名学者:2000元/次;博士生导师:1000一一2000元/次;教授/研究员:1000元/次;副教授(博士、高工、副研究员):500元/次。6、院内教师进行的学术讲座,由各单位自行支付。7、各单位邀请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如须安排食宿,要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接待来宾工作审批意见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科技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学院提供往返旅费(按相应级别执行)。第三章学术会议第八条学院大力支持各个学术团体在我院召开学术会议,其主题应紧密联系科研工作和学科建

5、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以及对外影响力。拟在我院承办学术会议的部门,须事先(提前一个月)拟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送交科技处,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学院各系部都应主动承担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每四年,重点学科、重点扶植学科必须承担一次全国性或两次全省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一般建设学科和特色学科至少承担一次全省性的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确需资助的会议经费,须事先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一般由系(院、部)和学科建设费中支付。第十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

6、)报学院科技处存档。第十一条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需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同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入选论文的通知单及论文一并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北京以远的学术会议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一专业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只限一人参加。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方向的校内外学术会议,如需经费资助,应经指导教师同意,会前将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入选论文的通知单及论文一并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参加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的科研经费支付。第十四条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两周内应向学院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

7、,同时至少要在所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第十五条各系(院、部)每年应举行一次学术年会,评选出优秀论文,总结科研工作,提出工作设想,进行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就,学院每两年举行全院范围的学术论文征集,并给予一定的表奖。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向国外刊物(或会议)投寄稿件时,需按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年3月初和12月下旬分别向科技处提交本单位当年组织学术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院科技处。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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