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林鸿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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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案件基本情况中国A公司、中国B公司与甲国C公司均系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国A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在该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甲国C公司在甲国亦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注册,且甲国C公司在甲国享有的注册商标与中国A公司在中国享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极为相似。  某日,中国B公司接受甲国C公司委托,以定牌加工贸易方式生产了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目的国为甲国,收货人为C公司。中国A公司以该批货物涉嫌侵犯了A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申请海关查扣,

2、并以商标侵权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分析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通常认为,商标权仅在其注册国内有效。商标权主体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同时禁止他人不经自己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A公司商标系在中国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而被告B公司在其加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虽系甲国C公司在甲国合法注册,但因未在我国注册而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

3、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本条可以看出,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我国商标法采严格责任,即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只要未经许可而作“混淆性使用”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若机械地适用商标法52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似乎毫无争议。但笔者认为,本案远非表面看来那样简单。从商标法体系及法学原理作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实际上B公司并不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首先,本案不存在误导公众的事实。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商标法律保护的根本意义正在于此。商标权人

4、对商标的使用,其主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不致对其商品或服务与其它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的主要作用领域应在流通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法第52条之“使用”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的应有主义,而不能只作机械的简单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其他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误导公众的。在这一规定中,将对公众的误导作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要件。笔者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在于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

5、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从商标的功能和商标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A公司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地在中国,而B公司的定牌加工的商品的销售地在甲国,根本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因此,不能认定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本案不存在侵权损害后果。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虽采严格责任,并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损害事实的存在应为必要。然而本案中并没有、亦不可能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案被告从事的是定牌生产业务,委托加

6、工方为甲国C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销往甲国而不在国内销售,也就是说,被告商标仅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出现,并未进入消费流通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被告商标只是在国内过了一下境即返回甲国。而在甲国,该商标为C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享有在甲国的商标专用权。换句话说,原告商标的注册国是中国,所面对的消费公众是中国消费者;而被告所标注商标的注册国是甲国,所面对的消费公众是甲国消费者。这两个商标权的注册、保护国不同,所面对的消费公众亦相应不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也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观点认为,没有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并不代表

7、不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而尚未产生损害结果的,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可免于赔偿损失,此即“即发侵权”理论。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中的此种“即发侵权”系指损害后果将要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为避免损害的实际发生而制止侵权行为;本案中的损害后果则根本就不会发生,因而不适用即发侵权理论。  最后,定牌加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承揽行为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B公司虽然在其加工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了该商标,然而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值得商榷。如

8、前所述,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应与一般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只是“用了”的同义词,代表的只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和动作;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除此之外,还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的词中应有之义。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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