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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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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适用本细则。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
2、3日以上的劳动就业人员。第四条本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9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受同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具体事务和其他管理工作。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以及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按照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流动人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一章就业与管理第五条流动
3、人员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三)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六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须提供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本人五分相片2张。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办法和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9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第八条建立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凭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向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用工登记手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时,应当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变更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和《用工登记手册》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终结用工登记手续。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
5、下资料:(一)《用工登记手册》;(二)招用流动人员的花名册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三)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9招用流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二)劳动合同书(中途解除劳动关系要经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办理鉴证手续);(三)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十一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6、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范围使用。流动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回本人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招用人员简章、经办人身份证件等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外出招聘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该项收费由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9“使用流动人员调配
7、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摊派到流动人员身上。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不得以报名费、资料费、表格费、培训费、服装费等为名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学历或职业资格证等个人证件。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上岗前培训及身体检查。经培训、检查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才能安排工作。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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