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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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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社科法学及其功用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在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中,能够体现法律人知识和思维独特性的,当属法教义学;而更具有社会亲和力、更能回应社会和公共政策需求的,当属社科法学。社科法学力图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预测法律效果。最近十多年来,社科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日渐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学论著宣称“经济学分析”、“社会学建构”、“人类学进路”,社科法学的学术进路得到广泛的承认固然令人欣喜,但是社科法学是否
2、因缺乏界定而模糊、因运用广泛而显随意值得反思。因此,需要追问的是,社科法学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研究立场、进路和方法?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法律实践者或学者所需要掌握的方法进路?与将法律规范作为信条的法教义学相比,其必要性和功用何在?目前,社科法学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着墨颇多,对具体研究方法也有不少讨论,但是缺乏系统梳理社科法学的特征、功能、作用、意义、优势等的学术成果。本文尝试描绘一幅社科法学的全景图像,并提出相应的主张。一、社科法学的前提倾向性法律现实主义是社科法学的起源。然而,法律现实主义并没有统一的立场
3、和方法,甚至其代表人物都否定法律现实主义作为学派的存在。卢埃林就指出:“把这些人都归为现实主义者的理由并不是他们在信念或者工作上有类似的地方,而是他们从对于古典主义法学的一些共同的偏离点出发进入了一系列的工作之中,这些工作看起来将他们建成了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无人计划、无人预见的,而且还可能没有被任何人很好地掌握”。①同样的道理,社科法学内部其实有着具体不同的学科和方法背景,将它们统一在社科法学的“旗下”,缘于它们因主张用法学以外的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理论和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从而对法教义学(
4、或规范法学)有所偏离。与法教义学相比,社科法学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统一的方法论内核,也缺乏学科或学派性计划。不过,我们依然能够从社科法学内部不同研究中抽取出一些相同的认识,概括出社科法学的前提倾向性。(一)研究对象的经验性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一样,都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在研究对象上的倾向性有很大不同。“法教义学视野中的法现象是一种以规范现象之身份出现的法,它设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与交往的标准。此行为标准属于规范性范畴,其有效性的主张不受其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影响。”②与法教义学形成鲜明的对比,社科法学中
5、的法律现象是以经验现象的面目出现的,它涉及的是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从社会科学的不同视角切人,就会从不同的面向观察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法社会学观察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以及法与社会的关联,如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对法的塑造、法对社会的塑造等。法心理学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心理现象,观察作为心理现象的法律现象,如有法律上后果的行为的心理动因、司法活动的心理过程、法律过程的心理效应等。法人类学观察特定人类社群中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秩序,如社群生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
6、cET一120986);霍英东教育基金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项目(13lO88)·67·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总第163期)活样式下的权力结构、法律过程、法律意识和法律世界观等。法经济学观察实际起到了稀缺资源分配作用的法律活动,用市场竞争模型揭示立法的政治过程,用“成本一收益”模型评估立法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关注立法的资源分配效果、司法的效益等。这些研究虽然视角不同,但是其研究对象都具有经验性。社科法学研究的问题一般都涉及经验世界,具有可观察性。这种可观察性可能通过人的
7、视觉、听觉直接感受,也可能借助工具进行测量。例如,法官的心理活动,可能通过深入访谈方法加以揭示,但前提是法官自己对心理活动有明确的意识;在法官缺乏明确的心理意识时,则可能需要通过实验的方法加以测量,并利用统计学知识加以分析。@社科法学认为法律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而是要受到各种各样的现实制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不同的制约,如社会结构、运行成本、文化和生活样式、执法组织和个人、执法对象等。这些制约都是经验现象,是可观察的。有些现象看起来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但因与其相对的事物是经验性的而成为社科法学
8、的研究现象,如科斯定理中所谓的“交易费用为零”④的情形。社科法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经验现象的研究,来揭示并解释相关制约的逻辑关系和机制。(二)问题意识来源的实践性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验性的法律现象,其问题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无论是“行动中的法律”,抑或“现实规则”,其本质都是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律现象。社科法学一直坚持问题意识来源于实践这一品格。首先,研究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或者通过某种理想状态来凸显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连体人的法律人格”之类的问题至少在目前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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