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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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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
2、下简称市建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进场考核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本行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建委和市公管办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进场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经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核备登记并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后
3、,方可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表(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表(附件二);(二)本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件三);(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第九条市建委和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进行核对,经核对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招
4、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上报市建委和市公管办。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
5、标人的相关规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请招标申请核备;(二)拟定招标方案;(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九)组织开标、
6、评标和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十二)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细则(试行)》规定(附件四),以年度为计分周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第十六条市公管办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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