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

ID:57918503

大小:6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4-04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_第1页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_第2页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_第3页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_第4页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立法完善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逐步进入家庭汽车时代,随之而来的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也逐渐浮出水曲,停车位纠纷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屮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这对停车位问题有所规定,但仍旧有很多问题存在,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关键词:小区停车位;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的理论争议(-)业主共有说“小区业主共有说”充分体现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处在弱势地位的业主的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考虑到了维护业主产权、保障业主配套的权益。但是该学说忽视了小区的形成

2、及其最初所有者一一开发商,并对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缺乏考虑。小区业主从开发商购买房屋,这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商品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者应当为开发商,所以在商品房屋的所有权包括整个小区的停车位在开发商出售给业主之前都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在将小区对外出售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停车位进行处置,当然也包括对停车位的不处置。开发商可以在业主购房时随同房屋将停车位的权属进行转移,也可以自己保留所有权,仅对其进行出租,所以业主在购买小区商品房后,并能当然取得了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如果认为小区业主购房时当然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对处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分配,

3、则乂成为新的问题。显然一般的小区停车位数量与房屋数量不相等,此时停车位是由开发商决定如何分配还是小区业主共同协商分配呢?如果由开发商决定则有可能在购房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而如果由业主协商则也很容易出现协商不成的问题,所以该学说的可行性不大。(二)开发商所有说该说认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与小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没有直接的关系,小区停车位是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①小区停车位和区分所有建筑物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兴建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小区停车位与房屋的买卖应该分开进行,在出售之前,开发商拥有最初的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小区的建成出售

4、之前开发商因为建设小区的事实行为而取得小区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所有说承认了开发商是小区最初的所有者,对于分析小区物权包括停车位权属的流转指明了方向。此外该学说也肯定了小区停车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之上,所以小区停车位不必与建筑物进行捆绑销售而是可以独立于建筑物进行单独流转。但该说也有明显不足,实践中,小区的停车位确实可以独立于建筑物单独进行流转,但该流转也只能限于在小区业主之间进行。在小区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业主购房时可以选择购买或者租赁停车位,也可以只选择购房,停车位的产权是可以不随房屋一起变动。但是如果停车位的产权有

5、所变动,其产权登记的形式在我国物权法屮并没有规定,而在个别地方如上海的地方性规定中是以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的方式存在的。在开发商自己保有的停车位中,开发商是对所有停车位拥有一个大产权,而并非是対每个车位拥有单独的产权,故该说认为停车位的产权可以脱离小区建筑物单独存在,也并不是十分合适。(三)约定归属约定归属说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肯定了在业主和开发商Z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屮双方得通过其自由意思进行不违反法律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也肯定了该说,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筹方式约

6、定。从物权理论方面来看,小区停车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者为开发商,开发商作为停车位的最初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该停车位的权属进行处置,包括出售、出租、赠与其他方式。小区购房者无权干预。但是,该学说使得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出售时的强势地位加强。特别是现在地价上涨,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汽车成为日用品,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使得小区内的停车位数量一般情况下是小于房屋数量的。此时如果开发商认为小区停车位奇货可居,保留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或虽然对外出售,但价格过高,显然对购房者是不利的。《物权法》不仅要明确产权的归属和流转,更应该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均衡。故在

7、“约定归属说”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增加对开发商处置停车位的限制,如在约定停车位之外规定法定停车位等,使得业主在购买小区房屋时能真正享受到小区停车位带来的便利。二、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立法缺陷不可否认的是,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的确对现存法律提出了挑战,使得我国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复杂性。第一,《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业主没有能力承担过高的车位买卖或者租赁价格,那么业主的优先权如何受到保障并得

8、以实现。另外,当业主无力购买或者租赁停车位时,是否意味着对优先权的放弃,值得明确。第二,有些权属方面的相关问题如何对待,我国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例如,住宅小区停车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