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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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未载明债务形成的经过潘志江范莉(2013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案情回放】被告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房屋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马某)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债务处理:女方私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其他协议事项: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借现金231250元整,到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因未按期归还,原

2、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马某归还借款,称2010年9月21H至2011年5月中旬,刘某以造桥工程需验资款为由向其借款4次,借期均为1年,合计本金26.6万元、利息55250元。期间刘某共还款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1250元,双方结算后由刘某重新出具上述欠条。刘某称,欠条是其将两张借条合并后签署;其因做烧碱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250元,在交付现金时已将利息扣除,仅收到现金20万元;已还款9万元。另,马某2006年2月至2012年2月的每月收入约5000元。刘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口2

3、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共向30余名债权人借款35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刘某归还原告借款,马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根据刘某在与马某离婚后单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刘某个人偿还。故判决撤销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不同观点】本案是i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原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审理中

4、有不同观点:原告认为:2011年12月18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结算前债所形成,前债实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借本金3万元,年息4500元;同年9月26FI借本金5000元;同年11月29FI借本金10万元,年息1・8万元;2011年5月中旬借本金13.1万元,年息32750元。后刘某还款9万元。刘某重新出具欠条后,将原来借条归还给刘某。上述债务实际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就已经离婚,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结束近7个月之后的12月

5、;即便按原告所称是前债结算而成,原告对借款事由、来源、金额、出借时间、次数等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且与刘某陈述存在重大矛盾;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2005年以后未购置过重大资产,双方收入足以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两被告产生积怨,刘某在外大量借款涉嫌犯罪,存在将大量债务转移到马某名下的嫌疑。马某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各因素,涉案债务不能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对欠

6、条是由刘某重新签署以及还款9万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刘某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马某虽然提出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该借款实际发生在刘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被告刘某与马某应共同归还借款。【法官回应】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我们认为涉案债务属于直接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理由如下:一、从现有证据看,难以认定涉案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民间借贷债权人提出债务应由直接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首先耍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

7、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较为单薄,关于债务具体情况,证据只有欠条、原告及被告刘某的陈述。关键性证据欠条仅表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及债务成立时间2011年12月18Ho信息并不详细,需要通过言词证据重构债务形成的经过,并考察证据间的印证程度。然而借贷双方关于涉案债务成立时间、债务金额等关键要素的言词证据与欠条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关于前债的次数、金额等具体情况,借贷双方之间的言词证据又存在重大矛

8、盾。同时,双方一致认可刘此前已归还9万元,但又不能说明大致时间、次数等概况。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我们认为在借贷双方关于债务基本事实的言词证据无法达成大致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推翻证明力相对较强的客观证据欠条所证明的事实。法官即便相信涉案欠条是结算前债后重新出具的,也无法确定前债何吋成立、数额多少、何时归还部分欠款,也就无法判断前债成立时间是否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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