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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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有过规定,新合同法未规定的内容对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具约束力;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未规定而新合同法作了规定的,适用新法;新法中保留的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法律原则,继续遵守。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废除之后,所有的涉外经济合同都要全面使用新合同法的规定。而新合同法作为规范所有合同的一部基本法律,不可能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性作出过细的规定。新合同法通过以下途径合理地解决了涉外经济合同的适用问题:一方面针对涉外合同作出了几条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在遵循契约自由和当事人

2、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把对涉外经济合同特殊性的考虑留给当事人自己约定或留给其他法律、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来讲,在实践中,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新法未规定内容的约束力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过规定,而在新合同法中未予规定的内容对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再具有约束力。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中国对外开放初期的产物,其中有许多条款都体现了国家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干预。而新合同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订的,因此更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商务惯例。新合同法对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文进行了适当的摒

3、弃。对于这部分新合同法未作规定的内容,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必再遵守。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合同形式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极为严格。如其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不仅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被规定为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是有悖于合同法宗旨的。合同立法有两大宗旨,一是保护交易安全,二是保证合同自由与交易方便。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不能简单地强

4、调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有限度地要求书面形式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正常交易为代价。例如,合同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对于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如果宣布这样的合同当然无效,轻易否定双方的履约义务,显然会造成对正常交易的破坏。由此可见,《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过于严格,而《解答》将书面形式视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则极不合理。这两点在新合同法中均未被采用,因此,原则上新合同法生效之后,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不再受书面形式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必然可以以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因为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

5、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新合同法一方面把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的权利赋予了当事人,另一方面,又强调了法律、法规对书面形式的限制。由于过去有许多行政法规是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制定的,相应的也采纳了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在新合同法生效之前的这段过渡期内,立法、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将最终决定书面形式要件在多大程度上仍对涉外经济合同具有约束力。因此,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废除以后,不可

6、能再制定约束所有涉外经济合同的统一法律,而更多的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某些涉外经济合同作出特殊的限制。仅针对书面形式的问题来说,对不同的涉外经济合同,其要求的严格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如对于一般的涉外贸易合同,大可不必坚持书面形式要求,以达到促进外贸交易的方便与快捷的目的。但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对书面形式所作的保留。立法机关对于该项保留在新合同法生效之后是否继续坚持,值得关注。另外,诸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需要由国家依法审批的涉外经济合同的形式问题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对于

7、此类合同,书面形式自然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在有关涉外经济合同形式问题上,只需把握一个原则,即对任何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只要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已删除了有关书面形式要件的规定的,就可以以新合同法认可的任何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形式订立。  2.关于合同条款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合同内容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但在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由于立法者过于倾向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所以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施加了诸多限制。这在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上也有所体现。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13条、1

8、4条和15条将合同条款区分为应当约定条款和可以约定条款两类。应当约定条款是指根据合同性质或履行合同的客观需要,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加以约定的条款。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涉外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风险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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